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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
一、稅務登記
開業登記: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
變更登記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停業、復業登記
注銷登記:注銷事項發生之日起15日內
外出經營報驗登記:外出經營活動結束,經營地稅務機關收到資料起30日內審核完畢
二、發票管理
三、納稅申報:郵寄申報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郵戳為準
四、稅款征收:
1.查賬征收:已建立會計賬冊且會計記錄完整單位采用
2.查定征收:生產不固定、賬冊不健全的單位采用
3.查驗征收:零星、分散的高稅率產品適用
4.定期定額征收:生產經營規模小,又確無建賬能力,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采用
5.代扣代繳:對零星分散、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
6.代收代繳: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,如委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
7.委托代征
一個單位不只一種征收方式,注意5.6.7定義